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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09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项目第21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项目第21标段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8)。
2016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项目PCCP采购(三)》合同书(合同编号:EBSZY/WZSB2015-0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6年1月8日
合同签署地点:湖北武汉市
项目内容:本标段生产线为在唐东管厂布置的3#线。招标供管范围为襄州区朱集镇~枣阳市七方镇桩号81+862.6~97+600,线路长度15.737km,管道长度46.971km(其中PCCP总长45555m,配件管总长1416.21m),管径DN3800mm,内压0.4~0.8MPa,管道覆土深度2m~15.7m。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PCCP现地建厂、货物设计、制造、防腐、厂内运输、检测、出厂装货、服务及缺陷修复等一切相关工作。
计划工期:现场工作期限为577日历天,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进场,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管道制造厂设备安装、调试,2016年6月1日完成型式试验并取得供应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PCCP管材批量生产开始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供管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合同价格:506,864,928.32元(大写:伍亿零陆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贰拾捌元叁角贰分)
二、合同对手介绍
1、基本情况
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已由水利部以《水利部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水规计[2015]423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
2、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之前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甲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
(二)承包人(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内容:本标段生产线为在唐东管厂布置的3#线。招标供管范围为襄州区朱集镇~枣阳市七方镇桩号81+862.6~97+600,线路长度15.737km,管道长度46.971km(其中PCCP总长45555m,配件管总长1416.21m),管径DN3800mm,内压0.4~0.8MPa,管道覆土深度2m~15.7m。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PCCP现地建厂、货物设计、制造、防腐、厂内运输、检测、出厂装货、服务及缺陷修复等一切相关工作。
(四)计划工期:现场工作期限为577日历天,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进场,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管道制造厂设备安装、调试,2016年6月1日完成型式试验并取得供应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PCCP管材批量生产开始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供管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五)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亿零陆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贰拾捌元叁角贰分(¥506,864,928.32元)
(六)付款。
1、预付款
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20%的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2、进度款
PCCP管材、钢管和配件管制作完成并经工程师厂内检验合格后,按管材的有效长度或重量或有效面积支付的65%。
PCCP管材、钢管和配件管经工程师出厂检验合格后,按管材的有效长度或重量或有效面积支付的15%。
PCCP管材、钢管和配件管安装并经接头打压试验合格后,按管材的有效长度或重量或有效面积支付的10%。
工程全线试通水合格后按管材的有效长度或重量或有效面积支付的10%。
3、保留金的扣除。
每次付款扣留的保留金为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
(七)变更和调整
1、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在基准日期后,除考虑税金(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均不予调整。
2、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均不调整。
3、附加条款
本合同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0%以内时,《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不作调整。
(八)索赔、争端和仲裁
1、争端的提出
雇主和承包商或其中任一方对工程师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端,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端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2、争端调解组
雇主和承包商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端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端调解组签订协议。
3、争端的评审
合同双方的争端,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端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由争端调解组进行调解。若雇主和承包商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端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由仲裁机构仲裁。
4、友好解决
雇主和承包商或其中任一方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端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端,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端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
(1)仲裁机构由双方共同协商在湖北省境内选择。
(2)雇主和承包商未能在友好解决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端,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雇主和承包商均应暂按工程师就该争端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四、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为506,864,928.32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9.23%。
年均合同金额为320,633,793.5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7.47%。
预计该项目的履行将对2016年、2017年的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项目PCCP采购(三)》合同书(合同编号:EBSZY/WZSB2015-03)等。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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