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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6-001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至2016年1月19日(周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启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数234,3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数234,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9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数3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8%。 2、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2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总表决情况: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34,324,600股。同意234,3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项议案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24,600股。同意3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023号 致: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19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章启忠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34,0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79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324,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崔 白 董一平 2016年1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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