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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深圳目前已实施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注:深圳目前已实施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宋晓明先生,其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1聘请信息披露义务人2担任投资顾问,并授权信息披露义务人2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委托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 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人信息如下: ■ 2、长城汇理并购1号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12,225万元,其中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2:1; (4)投资顾问:本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5)资产管理方式:长城汇理并购1号采用分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封闭运作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6)管理权限:本计划授权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受托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监督权和诉讼权,以及以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签署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函件或法律文件; (7)涉及股份种类、数量等: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新都酒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5,886,119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比例为4.82%; (8)终止的条件: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处理安排: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 (10)合同成立时间:2014年 1 月 14 日; (11)存续期限:本资管计划预计存续期为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两年。前一年半为投资期,此后半年为退出期。如本资管计划在前一年半投资期中并未完成任何投资,则该资管计划将进行终止并清算。经持有2/3 以上出资额的委托人及托管人书面同意,资管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资管计划运行情况及投资顾问投资指令,延长资管计划的存续时间至三年或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12)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允价值计量; (13)基金备案情况:本计划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股权结构如下:(下转B14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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