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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0%-40%。

  (三)本次预告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539.92万元;

  (二)每股收益:0.73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热电联产业务因燃煤价格下降,发电燃料单位成本下降,盈利同比增长;

  (二)风电业务因新建风电场项目陆续投产,计算装机容量同比增加,发电量同比增加,盈利同比增长;

  (三)本报告期天然气发电业务因气电新政之配套气量置换、电量替代补偿本期同步兑现,盈利同比增长。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5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1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26号),截至2016年1月12日止,公司本次实际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人民币普通股293,478,251股,每股发行价格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09.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保荐费、承销费、发行登记费、律师费、验资费和信息披露费)人民币 18,663,478.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81,336,430.95元,并于2016年1月12日到账2,685,299,809.2元(未扣除公司预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年1月22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福州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编号:JYCCNY351020151210000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01560029296890000,截止201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2,685,299,80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借款以及莆田大蚶山风电场项目、龙海新村风电场项目、莆田石塘风电场项目、龙海新厝风电场项目、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莆田坪洋风电场项目、莆田顶岩山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手续,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乙方仅基于甲方支付指令付款,由此导致支付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威、郭丽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0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关于做好

  2016年天然气供需平衡及运行调度

  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气电”)收到《福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天然气供需平衡及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石化[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1、2016年福建省内3家燃气电厂发电用气量安排127.58万吨,相应上网电量93.72亿千瓦时,其中晋江气电发电用气量安排52.31万吨,相应上网电量安排38.43亿千瓦时,燃气发电用气价格和上网电价按福建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即气价2.373元/立方米,上网电价0.5434元/千瓦时。

  2、2016年燃气电厂置换气量73.19万吨,其中晋江气电置换28万吨,置换气与城市燃气合同气统一按福建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

  3、2016年3家燃气电厂置换气量73.19万吨,相应转让替发上网电量53.76亿千瓦时,其中晋江气电转让替发上网电量20.57亿千瓦时,燃气发电指标转让替代电价为0.29元/千瓦时,具体替发方案和计划由福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另文下达。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通知》对公司的影响

  2016年晋江气电将按《通知》内容,依据福建省电力公司调度计划,安排天然气发电、气量置换、电量替代相关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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