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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日(星期一)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15:00至2016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 号东方都会大厦广田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2,352,5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332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2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8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112,5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5301%。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晏绪飞先生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02,352,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02,352,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02,352,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02,352,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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