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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6-013TitlePh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东莞市岭南苗木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及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5000100100459268,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93,462.5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园林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需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家茂、胡涛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监管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岭南苗木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岭南苗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伍陈村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公司负责确保岭南苗木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岭南苗木已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392556000120108012978,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2,751,850.41元。该专户仅用于岭南苗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伍陈村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岭南苗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岭南苗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岭南苗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三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岭南苗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公司和岭南苗木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家茂、胡涛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岭南苗木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岭南苗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岭南苗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岭南苗木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岭南苗木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岭南苗木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9、北京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岭南苗木或者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和岭南苗木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岭南苗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岭南苗木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岭南苗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四川省泸县得胜镇高端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负责确保岭南苗木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岭南苗木已在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9903613710858,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470,29.60元。该专户仅用于岭南苗木四川省泸县得胜镇高端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岭南苗木、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岭南苗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岭南苗木、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三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岭南苗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公司和岭南苗木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家茂、胡涛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查询、复印岭南苗木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查询岭南苗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查询岭南苗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岭南苗木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岭南苗木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岭南苗木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9、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岭南苗木或者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和岭南苗木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岭南苗木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岭南苗木、招商银行东莞旗峰支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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