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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6-00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拓日新能"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西拓日"或者"卖方") 与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合同购货方,以下简称"买方")于2016年2月2日签署了太阳能电池组件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215,255,040元人民币(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伍拾万元港币整

  实收资本:叁仟肆佰伍拾万元港币整

  法定代表人:杨智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成套风力发电设备、部件、备件、材料;对风电场的运行进行维护、管理服务;太阳光伏发电辅助设备、太阳光热发电设备及新能源材料研发、生产、制造与销售;风电及新能源设备及其零部件、钢材批发;商务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与拓日新能及陕西拓日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太阳能电池组件

  2.合同金额:215,255,040元人民币(含税)

  3.交货期限: 2016年5月25日前

  4.付款方式: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汇票

  5.主要违约责任

  (1)如买方原因未按期支付货款超过7日或因买方的原因解除本合同的,则卖方有权取回等额未付货款的组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未付款部分总额10%的违约金。如买方逾期付款则卖方已交付的货权仍为卖方所有,卖方有权对组件做出适当处置。卖方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能按照买方每一批次交货进度计划约定期限交货,超过7日,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剩余未执行部分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买方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3)任一方上述的违约责任,叠加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关于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是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风力发电业务的集团公司,也是目前香港证券市场上唯一一家具有纵向集成一体化商业发展模式的风力发电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182)。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中国风力发电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在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建立风力发电厂,提供可再生资源转化的可靠途径,为风力发电奉献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该公司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履约能力强。

  陕西拓日是拓日新能的全资子公司,拓日新能具有多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经验,公司太阳能电池组件系列产品通过了相关国际认证和国内金太阳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已多年应用于欧洲电站工程和国内电站工程,公司具备合同所需太阳电池组件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同双方均完全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5,255,040元(含税),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44%(因2015年报暂未公告,以2014年年度报表为参考),若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等做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另外,卖方采购本设备的唯一目的是为业主方拟开发的陕西榆阳二期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提供合同设备,业主方开发该项目具有政府审批风险和一定的经济可行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太阳能组件购销合同;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2016]第008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之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风电")签订《榆阳二期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进行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天合风电的基本情况

  天合风电在吉林省洮南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吉林省洮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杨智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40年4月29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天合风电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关于天合风电签署协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天合风电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采购合同》由贵公司与天合风电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信达律师审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天合风电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王小梅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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