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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6-01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日月”)的通知,广天日月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控股股东广天日月拟在公司股票复牌后6个月内(自2015年8月13日起)以自有资金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6年1月7日,广天日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 本次增持前,广天日月持有公司股份1905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04%;本次增持后,广天日月持有公司股份191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5%。 三、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广天日月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6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6-0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16,548,758元,利息14,480,000元,窝工损失9,346,69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该项仲裁本公司正积极应对,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福数码”或“被申请人”)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基桩工程”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在施工图范围内实施土建基桩工程总承包施工。2014年9月,本公司与浙福数码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广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进行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相关协议及合同签署后本公司即进场施工。 2015年12月,本公司将与施工总承包及相关配套业务有关的资产、资质、人员等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申请人”),遂就该项目与建工集团、浙福数码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受让本项目的权利义务。 现因浙福数码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16)温仲字第29号受理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4年4月22日,本公司与浙福数码签订《基桩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在施工图范围内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基桩工程”实施土建基桩工程总承包施工,并对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违约、索赔、争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本公司与浙福数码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广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浙福数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014年10月底,所有基桩工程实施完毕,具备验收条件。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开始广场工程施工,至2015年7月底,本公司完成全部正负零及底下的结构工程施工和工程桩打桩,具备验收条件。 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浙福数码主张工程款,浙福数码拖欠公司工程款116,548,758元,利息14,480,000元(该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另行计算),给本公司造成窝工损失9,346,691.7元。 建工集团作为该项目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4年9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16,548,758元,并支付利息14,480,000元(该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另行计算);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窝工损失9,346,691.7元;4、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其承建的“浙福数码家电城广场工程的”项目折价或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温州仲裁委员会现已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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