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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2月1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增设C类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上述变更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1小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原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在“四、费用调整”中,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上述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5日

  关于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2月1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增设C类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上述变更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1小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原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在“四、费用调整”中,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上述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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