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2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单位为人民币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等,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混合;基金代码:前端257020)、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混合;基金代码:前端257030)、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混合;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代码:A类253020、B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基金代码:25705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基金代码25303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基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货币;基金代码:A级253050、B级25305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基金代码:257070)、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保本混合;基金代码:000058)、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股债动态;基金代码:000060)、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医药100指数;基金代码:000059)、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基金代码:000417)、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代码:000664)、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007)、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157)、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A类001228、C类002186)、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代码:A类001221、C类002187)、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A类001359、C类001654)、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基金代码:001956)和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悦混合;基金代码:A类002368、C类002369)。

  (2)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0元,则可申购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基金份额9852.22份。持有超过30日后,但持有6个月,该投资者将这9852.22份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9852.22×1.120= 11034.49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1034.49×0.50% =55.17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零),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50%),0] = 0;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34.49-55.17)× 0/(1+0)=0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34.49-55.17-0=10979.32元;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979.32/1.0000=10979.32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各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3)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费率: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和赎回费率同正常申购和赎回费率。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场外前端收费模式下定投申购费率的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2)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3)业务规则: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4)扣款金额:投资者应与具体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直销机构每月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各代销机构定投业务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为准。

  (5)交易确认: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平台。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业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邮寄资料:本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者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请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查询相关事宜。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一、重要提示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0号文核准募集,于2012年12月12日正式运作,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浦发银行”)。

  根据《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15年12月12日,本基金资产规模为0.19亿元,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从2015年12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13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基金代码:253070;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基金代码:001525)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2月12日

  (四)2015年12月12日基金规模

  截止2015年12月12日,本基金资产规模为18,736,936.91元,基金份额为15,757,005.53份,其中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份额为15,756,141.97份,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份额为863.56份。 

  (五)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成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采取抽样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将投资组合成分券的平均久期、信用等级结构等特征保持在类似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成分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信用等级结构等对应特征的水平,以求获得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收益特性,并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结合数量化投资技术、个券深入研究、利率市场走势判断等,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偏离风险及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0号文《关于核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472,290,945.87元,折合472,290,945.8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通过代销机构共认购本基金10,001,100(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份,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15年12月12日,本基金资产规模为18,736,936.91元,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基金从2015年12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13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四、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12日(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五、清算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5年12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7,921,853.91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入人民币10,959,112.43元,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8,880,966.34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567,984.66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2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2,981.01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2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652,951.40元,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3,403.94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12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20,703,000.00元,均于清算期间变现,于清算结束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零。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余额为人民币5,239.71元,均于清算期间收回,于清算结束日应收申购款余额为零。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为人民币7,700,000.00元,均于清算期间到期,于清算结束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为零。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2,919,991.06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5,039.4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374.38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2.15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为零。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5.0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交易费用余额为零。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余额为人民币256,000.0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交税费余额为零。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093.82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利息余额为零。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33,387.97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零。 

  (四)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

  (五)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15年12月25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8,880,966.34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5年12月13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 年12月 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起孳生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5年12月25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18,880,966.34元,其中人民币657,268.79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基金最后运昨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6年1月5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协商一致,决定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6年2月17日起参加国泰君安相关费率的优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根据国泰君安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并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的个人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禧混合,基金代码:A类 002365、C类 002366);

  三、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自助式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自助热自助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的原交易费率以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更新公告为准。本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2、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国泰君安所有;凡涉及本基金在国泰君安办理相关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国泰君安的具体规定;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业务如适用于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届时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仅就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泰君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不包括:

  (1)场内基金的申购费率;

  (2)基金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

  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自2016年2月17日起,国联安货币A、国联安货币B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应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如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定期定额及转换转入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决定是否拒绝,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限额的调整带来不便及资金的损失;

  2、在暂停办理上述业务期间,国联安货币基金的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3、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国联安货币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

  4、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协商一致,决定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6年2月17日起参加海通证券相关费率的优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根据海通证券指定方式办理相关基金的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并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禧混合,基金代码:A类 002365、C类 002366);

  三、优惠活动方案

  1、业务开通时间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时间均为自2016年2月17日起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

  2、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申购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基金定投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柜台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定投业务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8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定投业务的,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cn;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2、本公告涉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海通证券所有;凡涉及本基金在海通证券办理申购或定投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海通证券的具体规定;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业务如适用于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届时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仅就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海通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不包括:

  (1)场内基金的申购费率;

  (2)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4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保 险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市 场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理 论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7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