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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6-00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该事项对公司2015年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概述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应收款项的回收工作,采取各种办法保证应收款项的安全性,降低坏账损失风险。公司前期销售政策一般是先收款再发货,坏账计提比例考虑了这一实际情况后,将一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确定为千分之五。目前,公司考虑市场情况,赊销金额有所增加,根据谨慎性原则和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了防范财务风险,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于公司回收情况和风险情况,公司对目前应收款项中“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1、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原因

  根据公司的应收款项的历史构成及现实情况,公司考虑市场情况,赊销金额有所增加,根据谨慎性原则和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了防范财务风险,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于公司回收情况和风险情况,公司对目前应收款项中“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3、变更的具体内容

  (1)变更前的会计估计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对单项金额重大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组合2:合并范围内以及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认定无回款风险的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1: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组合2:合并范围内以及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认定无回款风险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具体如下:

  ■

  (2)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对单项金额重大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组合2:合并范围内以及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认定无回款风险的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1: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组合2:合并范围内以及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认定无回款风险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具体如下:

  ■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起始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现主营业务及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估计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的,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的,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6-00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2月1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召开。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现主营业务及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估计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号:2016-00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6-00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帅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2月 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的,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公告号:2016-00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是鉴于公司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公司以往各年度定期报告的股东权益、净利润,并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的,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孙长江 刘彦文 徐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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