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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4 债券简称:12正邦债 债券代码:112155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12正邦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4日,凡在2016年3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12正邦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4日(含)卖出12正邦债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12正邦债将于2016年3月7日开始支付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12正邦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2正邦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正邦债(债券代码:112155)。
3、发行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5亿元。(公司在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2日进行了债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2正邦债"的回售数量为 4,331,174张,剩余托管数量为 1,168,826 张。)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2正邦债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69%,在"12正邦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维持票面利率5.69%不变,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票面利率维持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13年3月7日。
9、债券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12正邦债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负面"。
11、担保情况:12正邦债为无担保债券。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2正邦债于2013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每张):100元。
16、派息额(每张):5.69元。
17、年付息次数:1次。
18、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69%。
19、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正邦债"的票面利率为5.69%,每1手"12正邦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21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4日。
2、本次除息日:2016年3月7日。
3、本次付息日:2016年3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正邦债"持有人。凡在2016年3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12正邦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4日(含)卖出12正邦债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12正邦债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2正邦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12正邦债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2正邦债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正邦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12正邦债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12正邦债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法:
1、咨询机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
3、邮编:330096
4、联系人:王飞、胡仁会
5、咨询电话:0791-86397153
6、传真:0791-88338132
八、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何如
2、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3、联系人:赵德友、朱锦峰
4、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6083
5、传真:0755-82133419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2、联系人:赖兴文
3、邮编:518031
4、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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