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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0日~2016年3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15:00 至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897,806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34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888,8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33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16%。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897,806票。同意票为294,890,6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票为7,200票,占0.0024%;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2014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897,806票。同意票为294,890,6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票为7,200票,占0.0024%;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4,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60%;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高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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