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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734.426万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1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号:(2016)浙04民初4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案件财产保全情况》、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或"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由《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及《案件财产保全情况》获知,嘉兴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开发公司采取了以下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已处于轮候查冻状态,要求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上述财产的查冻期限均自2016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

  根据《传票》,嘉兴法院将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办公楼 1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梦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前期投入的投资款9971.5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自资金投入计算至土地重挂之日)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支付至清偿之日);

  以上合计13734.42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还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被告为开发九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报和经营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公司、游艇公司和原告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以及原告和游艇公司在九龙山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按10%利率)全部摊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原告补偿。该备忘录签订后,原告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前期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的投资款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原告共投入建设投资款9971.55万元。在该审核报告出具后,原告又投入了相应的投资款项用于建设游艇码头等配套设施。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为139.39亩。2015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124435.70平方米,约为 186.65亩。上述五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上述地块,在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挂后均顺利成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原告投入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等投资款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和财务成本,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公司、游艇湾置业、高尔夫公司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游艇公司、游艇湾置业、高尔夫公司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0907576.39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1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因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俱乐部"或"原告")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经核查,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经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向嘉兴法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后,于2016年3月18日下午取得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案号:(2016)浙04民初49号】、游艇俱乐部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传票》,嘉兴法院将于2016年4月26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2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278824144.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82083431.60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以上两项合计360907576.39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还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为开发九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髙的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游艇湾公司和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报和经营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公司、游艇湾公司和原告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以及原告和游艇湾公司在九龙山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按10%利率)全部摊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原告补偿。原告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九龙山开发建设的财务投入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截止至2016年2月28日,原告共投入各项投资款278824144.79元。原告现仍在继续投入资金建设周边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等。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为139.39亩。2015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124435.70平方米,约为186.65亩。上述五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上述地块,在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后均顺利成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原告投入游艇湾别墅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投资款及财务成本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和财务成本。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俱乐部、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游艇俱乐部、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17904380.87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1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50号)】,因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或"原告")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经核查,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经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向嘉兴法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后,于2016年3月18日下午取得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案号:(2016)浙04民初50号】、高尔夫俱乐部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案卷文件。根据《传票》,嘉兴法院将于2016年4月27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还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为开发九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游艇湾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报和经营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和原告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以及原告在九龙山山脉的北投入的约2.2亿元全部摊入山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原告补偿。该备忘录签订后,原告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球场建设项目截止2013年2月28日止的实际财务投资情况和高尔夫俱乐部会所、员工宿舍及维修中心、道路河道工程财务投资额进行了审核审计。经审核,截止2013 年2月28日,球场建设工程项目合计投资总额为212837473.02元;截止2013 年2月28日,高尔夫倶乐部会所、员工宿舍及维修中心、道路河道工程,合计投资总额为105066907.85元。审核报告审核的截止日期,即2013年2月28日后,原告又投入了相应的投资款项用于维持日常养护经营和配套附属设施等的建设。

  2013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123264.4平方米,约为184.90亩。该两块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上述地块,在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后均顺利成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九龙山山脉北侧其中两地块重挂出让,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原告投入建设球场、景观河道绿化等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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