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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171,153,04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4月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00,000股。本次实际发行数为181,653,042股。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648,818,4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830,471,442股。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中,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高新”)认购的10,500,000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其他特定投资者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荣瑞品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蓉、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认购的171,153,042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1、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 2、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荣瑞品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蓉、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认购对象承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上述投资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改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1,153,042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1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1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6年3月24日,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吉成”)作为销售方,与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光电”)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含税为12,665.25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为10,825万元人民币。合同包含第5.5代AM-OLED有机发光显示器件项目的光学检测机、自动化输送系统等设备51台套。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科学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陈炎顺 注册资本:610000.04万元 经营范围: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房屋租赁、显示器件相关设备租赁及转让(除专项审批)。 源盛光电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10,825万元人民币(不含17%增值税)。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技术文档、包装、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相关的价格。本合同金额为固定价格,其任何修改均需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 2、合同设备的交付:天通吉成在发货日期前15天以传真/电传以及电子邮件通知源盛光电合同号、合同设备、数量、总价、包装箱数量、毛重、尺寸和备妥待运日期。天通吉成应支付本合同设备抵达源盛光电所在地或指定地点前发生的各种税金、费用等支出。所有合同设备都要按照双方达成的交货进度表交货。 3、支付条件:合同金额的90%满足如下条件后通过电汇支付:(1)合同设备已按照双方同意的交货计划表完成交付;(2)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已签署并发送开箱检查证明书;(3)已成功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4)天通吉成已开出全额符合源盛光电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金额的10%根据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出具并签署的最终验收证明书进行支付。 4、延期交货和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未能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合同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源盛光电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1)同意推迟交货,前提条件是天通吉成同意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迟延交货的前七日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之后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在原定交货日期后十五日尚未交货,则源盛光电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天通吉成提出索赔。如果天通吉成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源盛光电的损失,源盛光电有权要求天通吉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或者(2)源盛光电有权拒绝推迟交货,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天通吉成赔偿损失。 5、延期安装调试和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没有按照工作计划表中所列的安装和各项测试所约定的时间完成每一步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平调整和联机测试,除非由于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源盛光电过错导致的,源盛光电将视其为延迟安装调试,天通吉成应支付违约金,迟延安装调试的前七日,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之后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在原定安装调试完成日期后十五日内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则源盛光电有权退回延期安装调试相关的部分设备并要求天通吉成赔偿由此给源盛光电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天通吉成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源盛光电的损失,源盛光电有权要求天通吉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行业国产化设备制造领域与能力的地位,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务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助推了公司该事业的长期发展与持续性拓展市场的空间。 2、本次合作事项不影响天通吉成业务的独立性,天通吉成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作而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天通吉成将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货。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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