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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21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在公司普宁办公楼五楼小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兴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与会的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董事邱锡伟、李石、马汉耀、林大浩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4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邱锡伟、李石、马汉耀、林大浩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4票回避。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22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在公司普宁五楼小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罗家谦先生主持。 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原激励对象王国振、马强、张婷婷、杨帅、萧道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205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23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8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5、解锁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份额。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6年-201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增长率。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3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方法 原激励对象王国振、马强、张婷婷、杨帅、萧道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4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原激励对象王国振、马强、张婷婷、杨帅、萧道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康美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康美药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康美药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康美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康美药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24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6年3月24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969万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8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0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5、解锁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份额。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 ① 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6年-201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增长率。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3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原激励对象王国振、马强、张婷婷、杨帅、萧道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3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08元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 ■ 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4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0,929.92万元,在2016年-2019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24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原激励对象王国振、马强、张婷婷、杨帅、萧道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000万股调整为1,969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康美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康美药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康美药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康美药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康美药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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