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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6-01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年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已刊登在2016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96,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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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杰、胡斌
咨询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电话:0571-63553789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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