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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5: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9:30-11:30时、13:00-15:00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15:00时至2016年4月28日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1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华俊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数量208,490,62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名,代表股份数量7,260,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6,76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6,76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1,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66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6,76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6,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15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56,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6,76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160,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46,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6,76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8,437,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8,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5,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160,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48,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5,10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广百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 同意15,357,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56,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7,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56,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弃权0股。 关联股东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小斌、刘罡。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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