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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09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6元;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
●除息日:2016年5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6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6-081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6年1月21日公司总股本2,954,946,7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5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595,671,222.86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8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86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鼎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982988
联系传真:010-5698298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邮政编码:100027
七、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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