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6-090 债券代码:112246 债券简称:15金一债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金一债”)将于2016年5月16日支付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利息7.3元(含税)/张。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5月13日,凡在2016年5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6年5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5金一债 3、 债券代码:112246 4、 发行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6、 债券期限:3年期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3%,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 起息日:2015年5月15日 9、 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下一付息期情况: 1)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3% 2)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5月15日 12、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出具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15金一债”信用等级为AA。根据大公国际2015年11月17日出具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15金一债”的信用等级调整为AA+。 13、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金一债”的票面利率为7.3%,每手“15金一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70元。 三、 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 2、 除息日:2016年5月16日 3、 付息资金到账日:2016年5月16日 四、 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金一债”持有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公司将会在2016年5月12日下午16:00前,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