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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5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16年1月11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2月16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同意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6)。
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请示。
2016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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