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关于公开征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声明书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征集人: 黄秋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6911113315)、黄春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6701213318),两征集人合计持有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或“公司”)97800股股份。 二、公开征集的事由: 上海新梅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而管理层陷于公司控制权之争,无心经营,小股东唯有自我拯救,联合广大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利用广大股东的力量以达到以挽救公司,避免退市的目的。本次征集为无偿征集,不涉及投票权,仅为征集10%及以上股东共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公开征集的合规性: 征集人拟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开征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公开征集的对象: 截止至2016年4月8日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且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六、委托及联系方式: 有意愿加入共同召集人并授权的股东,请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股东开户营业部出具的连续90日持有上海新梅股票数量的证明原件(盖章)、联系电话及附件的授权委托书,邮寄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5号楼10C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姚正光收,邮编:518057。召集人联系人电话:姚正光律师:18123672163;刘小姐:15019437242。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股东,至2016年4月8日止连续90日以上持有上海新梅 股股份,委托人清楚了解《关于公开征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声明书》的内容及本人权利。委托人愿意作为共同召集人,现委托公开征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仅选择一人)将本人持有上海新梅 股股份,合并计算作为召集上海新梅临时股东大会共同召集人的持股数量,共同召集上海新梅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期限: 自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本次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之日止。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 日期: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