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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TitlePh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6-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7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9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870万股。

  2016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6年4月13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8,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49,350,000股,不送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48,050,000股。2016年4月22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8,05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1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7%。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刘志红和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鼎投资”)。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限售承诺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刘志红减持承诺

  其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刘志红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3、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减持承诺

  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东方富海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减持时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东方富海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增加三个月的锁定期。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说明1:刘志红为公司现任董事,其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75%将继续锁定,股份性质将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高管锁定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股东刘志红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股,刘志红作为公司董事,其持有的75%的公司股份(共计1,125,000股)受高管锁定股限制,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持有的25%的公司股份(共计375,000股)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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