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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健康 公告编号:2016024 债券代码:112208、112270 债券简称:14华邦01、15华邦债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因增加临时议案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26人,代表公司股份652,005,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415%。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38,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0%;反对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五)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38,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0%;反对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921,36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38,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0%;反对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凯盛新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3,241,0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参加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等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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