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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85 股票简称:东北电气 公告编号:2016-057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9:00在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8名,独立董事张陆洋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钱逢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董事长苏江华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公司委派专人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的议案》
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之有关签署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出售框架协议(「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项下的非常重大出售,需要联交所事前予以核准。
2016年5月9日公司接到联交所决策函,决策函认为公司于本次非常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将无法维持联交所上市地位所需的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因此,联交所对本次非常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不予核准。
根据联交所决策函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终止原因符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从东北电气及其他交易各方了解到的客观事实,终止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独立董事张陆洋、金文洪、钱逢胜出具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议案表决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况。作出此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上述所有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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