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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16068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5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志全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6年4月27日和2016年5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合计持有公司1,000,444,00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合计持有公司230,802,47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合计持有公司769,641,52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8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50,831,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7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681,1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3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第1-5项议案均须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6项、第7项议案须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会对各事项逐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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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项、第7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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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韶华、顾鼎鼎。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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