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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16-04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7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3:30在上海市长宁区兴国路78号上海兴国宾馆主楼二楼宴会厅A召开;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066,396,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03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13人,代表股份67,388,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26%。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19,595,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4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46,801,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6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张荣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69,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1,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9%;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公司三年期综合授信及对外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1,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2,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现任董事胡勇敏先生与庄建先生系为体育有限合伙另一投资方FountainVest China Growth Partners GP2 Ltd.或其附属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也为公司股东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的实际控制人,故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股东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持股数量如下:Gio2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持股323,199,356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3,177,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37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张荣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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