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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66TitlePh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时,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工业园区科德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2016年4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174,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1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823,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3,939,326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8,80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1,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3,939,326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8,80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1,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3,939,326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8,80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1,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3,939,326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8,80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1,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939,326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反对58,80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91,4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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