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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6-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会议室召开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认真讨论与审议,选举丁莎莎女士、周小员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丁莎莎,女,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3年8月至今任公司外联专员。截止2016年5月27日,丁莎莎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600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小员,女,199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任深圳市洲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9月至今加入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截止2016年5月27日,周小员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2、3、4属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15:00至2016年5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1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厂房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5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318,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7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97,200,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578,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60,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顾伟先生、康健先生、全劲松先生、严志荣先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关于选举顾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7%。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选举康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7%。

  表决结果:通过。

  1.3 关于选举全劲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7%。

  表决结果:通过。

  1.4 关于选举严志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姚小聪先生、张力先生、范伟强先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关于选举姚小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7%。

  表决结果:通过。

  2.2 关于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6%。

  表决结果:通过。

  2.3 关于选举范伟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97,205,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65,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6%。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205,8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8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5,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5%;反对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6762%;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4823%。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205,8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5,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8415%;反对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15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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