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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编号:2016-临045
债券代码:122155 债券简称:12天富债TitlePh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6日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富能源”)于2012年6月6日发行的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6日支付自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天富债(122155)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由于部分债券投资者于2015年行使了回售选择权,当前本期债券存续规模为人民币46,079.30万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5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2015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50%并固定不变。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2015年6月9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天富债”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39,207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9,207,000.00元。

  回售实施完毕后,“12天富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如下:

  单位:手

  ■

  9、起息日:2012年6月6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6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2015年6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6月6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6月6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6月6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2015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天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此,每手“12天富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3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天富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天富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天富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自行缴纳。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联系人:陈志勇、谢炜

  电话:0993-2901108

  传真:0993-2901121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黄榜、徐超

  电话:010-66211974、010-88005119

  传真:010-662119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1日

  附表:“12天富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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