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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17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合同纠纷中,新疆爱迪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14,655,041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康法院")认为,2011年至今,公司与新疆爱迪之间的资金往来8,196.5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详见公司临-2015-57号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阜康法院先后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生物制药")的部分银行账户、房产;冻结并划扣了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的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就此向阜康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销相关裁定,解除相关冻结手续。(详见公司临-2015-57、59、7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审议,阜康法院下达了(2016)新23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阜康法院作出的(2015)阜执字第483-1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追加异议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阜康法院予以支持,撤销了(2015)阜执字第483-1号执行裁定。 截止公告日,相关账户及财产的解封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工程款在以前年度已预估计入相关资产和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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