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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7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长宇)曾以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本公司提起反诉。该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2月6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7日、10月23日、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诉讼事项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收到了海南省高院送达的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一初字第4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海南长宇与欣龙控股、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丰裕)及第三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
2、限欣龙控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海南长宇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3、限欣龙控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海南长宇逾期完成218地块注入欣龙丰裕的违约金860万元;
4、驳回海南长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欣龙控股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欣龙控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6205元,由海南长宇负担514405元,欣龙控股负担391800元;反诉费506250元,由欣龙控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正式生效。公司不能准确预计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已对上述诉讼事项所涉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起计提了预计负债,若上述判决最终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一初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6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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