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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6-02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9,809,743股,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2、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894,438,433股(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9,809,743股,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3.0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实施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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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9,809,743股,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2、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邮政编码:133700
2、咨询联系人:王振宇、张海涛
咨询电话:0433-6238973,传真:0433-623897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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