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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6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6日15:00至2016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3,930,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9,264,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6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666,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601,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1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2,853,240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5%;166,4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284,60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82,85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332%;反对166,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5%;弃权28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5%;回避表决30,29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697%。
关联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日贵、单秋娟、孙勇、杨宝坤、李中尉、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王聚章、李言芹、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吕尧梅总计330,626,374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51,713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465,15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1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2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4%;反对46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5%;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76,813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155,4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298,40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47,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5%;反对15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8%;弃权298,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76,813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155,4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298,40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47,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5%;反对15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8%;弃权298,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五)《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87,813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144,4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298,40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3,158,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02%;反对14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2%;弃权298,4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何光红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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