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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8

  债券代码:112094 债券简称:11中利债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1中利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6.7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17日,凡在2016年6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6年6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中利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4)至2016年6月19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中利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中利债

  3.债券代码:112094

  4.债券期限:5年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

  8.每张派息:人民币6.7元

  9.年付息次数:1次

  10.起息日:2012年6月20日

  11. 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20日。

  12.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7%

  13.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由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拥有的部分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14.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中利债"的票面利率为6.7%。每10张"11中利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0.3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3.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截止2016年6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利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联 系 人:程娴、诸燕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电 话:0512-52571188

  传 真:0512-52572288

  八、 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如

  主办人员:李明克、张存涛

  经办人员:余东波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 话: 021-60893200

  传 真: 021-60936933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309 股票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9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科技")于2016年6月13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先生的通知,王柏兴先生通过"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票140.9952万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先生。

  二、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及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5-118。

  三、本次计划实施情况:

  2016年6月13日,王柏兴先生通过"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140.9952万股,增持均价为16.19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本次增持前,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292,988,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其中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7,827 ,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0%;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1,776,283股,占公司总股本0.31%;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1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王伟峰持有公司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本次增持后,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294,39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5%。其中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7,827 ,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0%。

  四、其他事项:

  1、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 本次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继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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