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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钒钛 公告编号:2016-25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4日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15:00~6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1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大德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73,280,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6,475,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805,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5,069,337,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622,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19,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430,5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82%;反对3,622,8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19%;弃权319,8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5,069,364,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6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457,5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90%;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97%;弃权365,5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5,069,337,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92,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430,3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82%;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97%;弃权392,7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5,069,335,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94,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428,1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81%;反对3,550,1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97%;弃权394,9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赞成5,068,951,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1%;反对3,642,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686,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044,0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6.63%;反对3,642,55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25%;弃权686,5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1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2015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5,069,259,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62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96,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352,5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58%;反对3,623,9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19%;弃权396,7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约定2016~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上限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27,564,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5.15%;反对3,893,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03%;弃权914,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8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7,564,8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5.15%;反对3,893,9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03%;弃权914,4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8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关于预测2016年度与攀钢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27,776,7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5.80%;反对3,660,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31%;弃权936,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8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7,776,7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5.80%;反对3,660,0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31%;弃权936,4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8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九)公司2016年度投资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5,068,73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1%;反对3,629,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911,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7,832,1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5.97%;反对3,629,4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21%;弃权911,6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8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069,303,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2%;反对3,62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7%;弃权353,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8,396,60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7.72%;反对3,622,9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1.19%;弃权353,6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绍刚、张德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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