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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060号 债券代码:112253 债券简称:15荣盛01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荣盛01”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3日,凡在2016年6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6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 24日发行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荣盛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53)至2016年6月24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5荣盛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荣盛01 3、债券代码:112253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78%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5年6月24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6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5 荣盛01"于2015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荣盛01"的票面利率为5.78%,每手"15荣盛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24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000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24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3、付息日:2016年6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荣盛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 邮编:065001 联系人:尹德才 咨询电话:0316-5910801 传真:0316-5908565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人:秦厉陈、毛志刚、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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