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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0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7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4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423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042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9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241,269,0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8,339,646.0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3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7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和股东亨通集团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传真:0512-6309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邮政编码:215200
七、备查文件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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