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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82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与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天风证券已委派陈默先生、陈培毅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 2016年1月29日公司与各方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并于同时发布《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号),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天风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以下各子公司需分别与以下各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全资子公司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10155510006732。该专户仅用于"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庆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3,433,361.76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庆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默、陈培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陈默、陈培毅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全资子公司四川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60155510004170。该专户仅用于"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攀西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8,024,625.21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攀西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默、陈培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陈默、陈培毅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60155510004188。该专户仅用于"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成都、川南、川东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6,825,146.13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四川成都、川南、川东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默、陈培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陈默、陈培毅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四、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全资子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10155510003476。该专户仅用于"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广西地区实施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5,172,455.65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作为"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重庆地区实施部分)"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受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默、陈培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陈默、陈培毅或本协议第八条之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结束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06月14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081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与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天风证券已委派陈默先生、陈培毅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 2016年1月29日公司与各方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并于同时发布《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号),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天风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和规范文件,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陆桥支行"或"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以下简称"浦发呈贡支行"或"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已在中信银行东陆桥支行、浦发呈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信银行东陆桥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02210182600019115 银行地址:昆明市西园北路恒丰大厦1楼 资金用途: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人民币3,973,118.10元 2、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110154800000904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资金用途:直营连锁营销网络建设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人民币28,154,584.59元 3、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154800000937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资金用途:偿还银行贷款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人民币12,893.62元 4、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呈贡支行 账户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110154800000929 银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小区北角临街一、三楼商铺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9,670.22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默、陈培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备查文件: 1、经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06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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