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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3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1日下午15:30

  2、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赵永清

  6、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6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下午15:00至6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名,代表股东 338,969,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4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18,12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5名,代表股份20,843,027 股,占公司股份的3.56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川泸天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由于此议案涉及与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5,415,274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73.87 %;反对3,389,48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6.24 %;弃权2,064,573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9.89%。

  2、《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由于此议案涉及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4,815,21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70.99 %;反对6,054,117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29.01 %;弃权0 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3、《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扩股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由于此议案涉及与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5,415,274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73.87 %;反对3,389,48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16.24 %;弃权2,064,573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9.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林厚涌和江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下午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赵永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股份为338,969,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94%。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为318,12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55人,代表股份为20,843,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6 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由于上述3个议案均与关联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川泸天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三)《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扩股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6年6月21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

  林厚涌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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