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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93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3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年7月4日 ●摘牌日: 2016年7月4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4日开始支付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原定于2016年7月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2016年7月2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6年7月4日兑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5日、2014年7月1日发布了《关于08新湖债2011年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关于08新湖债2014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回售实施完毕后,剩余公司债券金额为1,399,980,000元。) 5、债券期限:8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9.0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和第6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8年7月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09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兑付日:2016年7月4日(原定于2016年7月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2016年7月2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6年7月4日兑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 年7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司公告临2008-30)、《关于08新湖债2011年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1-50)、《关于08新湖债2014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4-062),本期债券兑付方案如下: 1、本期债券于2011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1手,于2014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19手,剩余1,399,980手(1手面值等于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80,000元。 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9.00%。每手“08 新湖债”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兑付利息为人民币90.00元(含税); 即每百元兑付本息金额为109.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30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7月4日 4、摘牌日:2016年7月4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新湖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虞迪锋、高莉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906室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传 真:(021)58765439 项目联系人:胡晓莉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诗野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9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 业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各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短期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概述 (一)投资产品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赎回的投资产品情况如下: ■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57、064和077号)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投资产品的协议对方均为银行。公司已对上述投资产品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协议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安全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其他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能保证投资本金安全。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将对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严格监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经营绩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金额为16亿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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