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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4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评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84执164-3号;(2012)新执字第15-16-1号164-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因东方集团为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持本公司股份49,005,412股被冻结。现因案情需要,继续冻结10,005,412股,轮候冻结500万股,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3月28日;其余3400万股解除冻结。
2.因东方集团为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97,205,412股股份(2010年数据)于2010年3月被冻结。
3.上述两项债权现由长安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息合计约1.4亿元。现新乐法院出具执行裁定,评估东方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400万股,具体拍卖数额待出具评估结果后依据上述债权标的执行。东方集团已向新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积极与新乐法院、债权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84执164-3号;(2012)新执字第15-16-1号164-3号;]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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