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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鼎立股份 鼎立B股 编号:临2016—035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A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元;B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
●A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
●B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1373美元;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0日,B股最后交易日:2016年6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8日
●A股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B股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52,773,758股为基数,拟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7,527,737.58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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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权(息)日:2016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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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7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及2016年6月30日登记在册的全体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6月27日)。
五、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RQFII利润分配实施方法参照QFII。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4、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说明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按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531)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1)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部分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1373美元。
(2)B股居民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外籍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于C90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1526美元发放。
六、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杨浦区国权路39号财富国际广场(金座)18楼
邮政编码:200433
联系电话:021-35071889转588或698
联系传真:021-35080120
七、备查文件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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