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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6-2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2日下午14:0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15:00 至2016年6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9号泸州老窖营销网络指挥中心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淼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互联网投票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2人,代表股份762,193,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持有表决权股份704,596,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4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7,59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4%。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2,055,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3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2,055,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3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2,055,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4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9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2,055,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3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137,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31,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17%;反对3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2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6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055,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34,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00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45,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子公司投资酿酒工程技改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037,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4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波先生、杨天均先生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印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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