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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6-04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13:00。
3、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豪普大厦217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锋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总数853,36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550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853,207,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40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5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9,716,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4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9,563,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207,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63,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9%;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经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李玉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补选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李宗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6-04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016年6月21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郑志锋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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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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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郑志锋先生所持股份是作为2013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的交易对方而获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转增 20股)后获得的转增股份。郑志锋先生承诺所持2013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的交易对方而获得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6年2月1日到期,已实际履行完毕。
截至公司收到郑志锋先生的股份减持通知之日止,其在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公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5)所作承诺均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后,郑志锋先生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备查文件
郑志锋先生股份减持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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