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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6-23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一)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1,871,4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6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27日至登记日: 2016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5层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成福;彭芬 咨询电话:010-85259036;010-85259039 传真:010-85259595 七、备查文件 (一)权益分派预付款通知; (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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