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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6-83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9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113,87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13,87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新纶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76,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03,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纶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76,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03,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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