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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6-037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出现。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6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良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345,5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332,7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012,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153,345,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7,288,4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张欣怡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153,345,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7,288,4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张欣怡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153,345,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7,288,4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李豪律师、吴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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