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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6-036TitlePh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陕气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本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6.2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根据《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5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1陕气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1陕气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期: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7月22日

  6.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1陕气债",代码为112034。

  (三)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8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八)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一)支付金额: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年利率。

  (十二)发行首日/起息日:2011年7月22日。

  (十三)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四)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2日。

  (十五)兑付日:2019年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7月22日。

  (十六)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担保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十八)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九)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出具本次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债券受托管理人:陕天然气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十一)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2%,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2%,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二)回售申报期: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

  (三)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四)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五)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六)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7月2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7月22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2%。每一手"11陕气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8元。

  (三)付款方式: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休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 区开元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郝晓晨

  联系人:梁 倩、王 岳

  联系电话:029-86156198

  传真:029-86156196

  邮政编码:71001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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