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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7月1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31号文核准募集的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2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虞晓清、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728/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7月5日,即在2016年7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仅为纸质形式,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虞晓清、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728/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6年8月1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视为有效。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虞晓清、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728/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孙妍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为实施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2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不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

  原:“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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